湛江市法制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法制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法〔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湛江市法制局
2017年3月6日
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和《亚洲体育博彩平台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第三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必须是具有深厚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专家以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语言文字、民俗等领域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身体健康、具有前款所述领域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博士以上学位或者十年以上实务工作经验、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并有时间保障,且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分。
市法制局在符合条件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中拟定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人选,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程序,应当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一)行政机关及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人民团体、专业协会可向市法制局推荐人选,相关人员也可向市法制局自荐;
(二)市法制局进行筛选、公示后,提出建议名单呈报送市政府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聘用的人员,由市法制局颁发《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聘书》,聘书中载明聘期。
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聘期不超过五年,期间可解聘,期满可续聘。
第五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集中进行调整。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可以主动辞去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之内两次不参加市法制局邀请的咨询活动的,应予解聘。
对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解聘,由市法制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法制局应当编印《湛江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名册》,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
第七条 市法制局负责联系、组织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支持和协助其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其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会议。
第八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重要立法项目的起草、调研以及规章立法后评估;
(三)对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论证;
(四)参加相关市政府立法课题的研究、评审;
(五)参与市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
(六)对政府立法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法制局及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邀请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书面咨询,征求意见;
(二)召开立法征求意见会、座谈会、听证会;
(三)召开立法论证、立法课题评审会;
(四)组织立法项目专项问题研究;
(五)组织立法课题研究;
(六)委托起草法规、规章草案;
(七)其他方式。
采取前款规定第四项至六项方式的,应当与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或者其所在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 市法制局及有关行政机关邀请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的参考资料。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也可以向市法制局及有关行政机关了解或者查阅其他相关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应当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按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要求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市法制局应当如实记录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情况。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局应当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其中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和建议应当归入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不领取固定薪酬,为市政府提供政府立法咨询服务,可以领取合理报酬。
委托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从事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至六项工作的,报酬按协议约定支付。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市法制局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不得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名义从事与政府立法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同意,不得向外泄露政府立法工作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在工作中严重违法、违纪、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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